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翁騰玉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三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前經推選訴外人翁騰玉為清算人,已於民國98年7月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惟因聲請人未能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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