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2月9日起至96年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分別為95年8月10日、96年2月10日各償還1,0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影本、支票影本、本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並經本院向宜蘭地政事務所函調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礁溪鄉│白雲││791-16│旱│││366.97│全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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