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代號100S0203)告訴被告陳漢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臺南市安平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各1件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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