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吳昭義
吳王寶嬌 吳彩瓊 吳佳瑤 吳坤龍 吳佳慧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被告 楊豊瑞
資生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蒼霖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黃郁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黃聖涵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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