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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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何聖 法定代理人 張建鈔 原告 張筱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胡忠
號被告愷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發 被告華洋工業社上列被告胡忠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四萬六千六百三十八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謝永昌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秀子本件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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