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鄧廉風 被告五龍電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豪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觀諸本件原告所提車輛租賃契約第十三條乃載明:「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9頁),足認兩造係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