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志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緝字第8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472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
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