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建字第32號原告祥復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44,874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8年5月30日民事補正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22,11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5,545元,仍須補繳4,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