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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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GUSALIMUSA(中文名:阿庫斯)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中文名阿庫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8月29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其入監執行時起,身體自由乃將於相當期間受到限制,於此期間尚無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性交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自該時起已消滅,是爰自同年8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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