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文凱胡金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內容(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僅有依20%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無懲罰性違約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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