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告 陳盈伶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軒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