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21號聲請人 賴美鳳
賴文富 賴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賴紅毛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 賴如南 、被繼承人之三女及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姐妹 賴仁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賴文富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四、聲請人 賴文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補填個人資料、於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