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李亭亭 訴訟代理人 李主豪 被告 羅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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