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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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林素女
張哲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
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林素女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張哲嘉之上訴利益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皆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