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661號上訴人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