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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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百航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8861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18861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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