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賴慶祥
被   告  周正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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