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瑾瑩
陳建州
游季婷
魏宇承
邱莉晏
王應齡
游珮瑩
江蘊泰
被 告 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俊志
人
被 告 陳舜智
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卓靜宜
被 告 戴志忠
莊明偉
被 告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嘉銘
被 告 陳宇霖
雅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詳如原告起訴狀所
載)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明
第二項部分,原告請求確認及判決被告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
含主委卓靜宜與被告戴志忠、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俊
志、陳舜智、戴志忠、莊明偉、陳宇霖、雅築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等不法點交行為視為當然無效,核此部分為財
產權訴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因訴訟利益之客觀現值無從估
算,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聲明第
三項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卓靜宜因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判決回復原狀並
賠償原告等人10萬元,此項聲明亦屬財產權訴訟,其前段部
分,因客觀現值無從估算,為不能核定而以165萬元核定之
,併計後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後,此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166萬元。綜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4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