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77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街4之4號2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