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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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稅籍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徐訓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雪霞徐雪娥彭友妹徐訓台徐訓亭 、劉瀚元即 徐雪枝 之繼承人、 劉宥閎 即徐雪枝之繼承人間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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