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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