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義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