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2號原告己○○○
戊○○○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葉天來 律師被告乙○○○
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及原告應將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3年7月7日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訴外人 陳吳英夫 所有;⑵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業已終止;⑶確認原告己○○○、戊○○○及訴外人陳吳王 梅雀 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可以完成登記;⑷確認訴外人陳吳全梅雀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原告並因繼承而各自取得如附表編號13所示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之二十四分之一;⑸請求被告會同原告辦理如附表編號13建物之所有權登記(參見原告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㈤)。又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原告可受之利益,不能超越聲明⑵至⑷所有之利益,而原告就聲明⑵所有之利益為
165萬7,950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建物之價值共計
221萬0,600元,原告認被告對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建物,並無潛在之應有部分存在,又因被告並未否認原告先前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現在並非公同共有之建物),目前就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建物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故原告就聲明⑵所有之利益,應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建物價值之四分之三,計算式:(714,300+239,300+359,100+83,600+83,600+122,700+83,600+122,700+83,600+128,000+83,600+106,500)×3/4=1,657,950】;就聲明⑶所有之利益為79萬0,134元(計算式:1,185,200×1/3+1,185,200×1/3=79,01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就聲明⑷所有之利益為9萬8,767元(計算式:1,185,200×1/24+1,185,200×1/24=98,7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54萬6,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2萬3,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新臺幣)│├──┼───────────────┼───────┤│1│建號2432號,建物門牌高雄市苓雅│71萬4,300元○○○區○○○路○○號││├──┼───────────────┼───────┤│2│建號2425號,建物門牌高雄市苓雅│23萬9,300元○○○區○○街○○○號││├──┼───────────────┼───────┤│3│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35萬9,100元││○○○區○○○路○○號││├──┼───────────────┼───────┤│4│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8萬3,600元││○○○區○○○路○○○巷○○弄○○號││├──┼───────────────┼───────┤│5│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8萬3,600元││○○○區○○○路○○○巷○○弄○○號││├──┼───────────────┼───────┤│6│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12萬2,700元││○○○區○○○路○○○巷○○弄○○號││├──┼───────────────┼───────┤│7│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8萬3,600元││○○○區○○○路○○○巷○○弄○○號││├──┼───────────────┼───────┤│8│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12萬2,700元││○○○區○○○路○○○巷○○弄○○號││├──┼───────────────┼───────┤│9│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8萬3,600元││○○○區○○○路○○○巷○○弄○○號││├──┼───────────────┼───────┤│10│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12萬8,000元││○○○區○○○路○○○巷○○弄○○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11│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8萬3,600元││○○○區○○○路○○○巷○○弄○○號││├──┼───────────────┼───────┤│12│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市│10萬6,500元││○○○區○○○路○○○巷○○弄○○號││├──┼───────────────┼───────┤│13│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高雄縣│118萬5,200元│││鳳山市○○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