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彤琳 即 謝英雪 、 蔡沛宣 即 蔡穎瑩 、蔡家
稘即 蔡秀珍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