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 宋鴻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王妍方
許嘉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於庭期前具狀提出確認:㈠於104年6月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原告動產拍賣程序,拍
賣所得金額新臺幣10,600元,是否已由被告當日代理人領取完畢?㈡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3039號執行事件,被告是否仍對原告
之其他財產執行中?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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