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萬5869元(本訴部分837萬6369元及反訴部分628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