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69號聲請人 林月伶
何玉堂 何芃 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秀珍何正義 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認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屬於 何黃順枝 之遺產範圍,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是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並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更正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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