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381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一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一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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