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六0號
上訴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六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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