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一0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本件請求事項詳細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