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倫(DANKARSAICHAROE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昌倫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1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為違禁物,爰依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1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6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6個,合計驗餘淨重9.833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驗餘淨重│├──┼──────┼──┼──────┤│1│第二級毒品│1包│1.039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1包│1.7484公克│├──┤├──┼──────┤│3││1包│1.7286公克│├──┤├──┼──────┤│4││1包│1.7902公克│├──┤├──┼──────┤│5││1包│1.7783公克│├──┤├──┼──────┤│6││1包│1.7488公克│├──┼──────┼──┼──────┤│合計││6包│9.83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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