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債權人 陳淑雅 債權人 許淑眞 債權人 薛娟娟 債權人 林芳楡 債權人 侯阿香 債權人 林玉麗 債權人 何碧惠 債權人 王麗雲 債權人 郭麗萍 債權人 葉淑娥 債權人 張柏貞 債權人 張家源 債權人 鄭燕環 債權人 林耿裕 債權人 陳淑娥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雅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眞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娟娟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芳楡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阿香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玉麗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碧惠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麗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麗萍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淑娥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柏貞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源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燕環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耿裕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娥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