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益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益豪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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