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債權人 賴世偉 債權人 賴建成 債權人 賴奕茹 債權人 陳豪雄 債權人 廖文彬 債權人 趙珮芬 債權人 邱志鴻 債權人 林偉芳 債權人 梁淑娟 債權人 江禎祥 債權人 蘇靖媚 債權人 劉彥伶 債權人 屠璦華 債權人 劉思嫺 債權人 賴泓彰 債權人 姜佳吟 債權人 楊唯鑫 債權人 柯釆伶 債權人 陳嘉欣 前列十九人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世偉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建成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奕茹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豪雄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彬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珮芬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志鴻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偉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淑娟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禎祥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靖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彥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屠璦華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泓彰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佳吟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唯鑫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釆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嘉欣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