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1號聲請人 張文芳 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廷曜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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