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清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文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文清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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