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號
上訴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雪 被上訴人大河文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劉靜嫻~B2法官陳昆煇~B3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于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