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九五號
抗告人即原告乙○○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背信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訴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案刑事背信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判決被告甲○○無罪,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抗告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未據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有該案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人單獨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顯係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核無不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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