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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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黃名賢 相對人 陳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年度司拍字1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透過訴外人 洪華鮮 向相對人借款,之前從未與相對人接觸過;又伊曾委託訴外人洪華鮮賣房子,時間為3個月,但訴外人洪華鮮並未將房子賣出;而抗告人目前因車禍住院,不方便處理本件債務,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著有規定。而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主張抗告人於1、民國98年11月4日;
2、100年7月29日,分別向其借款1、新臺幣(下同)300,000元;2、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99年1月3日;2、100年8月28日,並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300,000元;2、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則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前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均堪認定;是原法院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
(二)至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然或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或核與本件拍賣抵押權裁定無涉,依前開說明,均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故抗告人自應另就其爭執之前開事項,與相對人進行協商或循其他訴訟方式以資救濟。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101年度抗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北新││439│建│71.37│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抗字第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133│嘉義縣太保│嘉義縣太│住商用鋼│30.9│41.9│13.6││││86│電梯樓│3.│平│全部│││││市麻寮里1│保市北新│筋混凝土│2│2│0││││.4│梯間│19│方││││││鄰合德新村│段439地│加強磚造│││││││4│││公││││││47號│號│2層││││││││││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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