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內湖簡易庭(原96年度促字第22019號支付命令異議後為該院
96年度湖簡字第2333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32分
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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