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4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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