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4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