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2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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