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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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77號聲明人戊○○
丁○○丙○○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戊○○、丁○○、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 陳火生賴喜娣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戊○○、丁○○、甲○○之印鑑證明。
五、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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