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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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原審原告  曾富平
再審被告  王鼎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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