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侯文婕
代 理 人  郭緯中 律師
代 理 人  古健琳 律師
被   告  吳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重簡
調字第218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伍拾元後,許可將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18
3號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31日、110年1月13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
容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183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茲因聲請人認相對人在前開事件於109年1月31日
、110年1月13日言詞辨論期日就系爭本票到期日之填載,已
自認為其自行補寫,聲請人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前開
規定,聲請交付前揭事件於109年1月31日、110年1月13日言
詞辨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等情。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183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目前仍在二審程序審理中,自屬尚未確定之事件,
而聲請人為該案之當事人,此均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聲請
人即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具體指明上
開事件於109年1月31日、110年1月13日言詞辨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內容足以釐清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到期日之填載,已自認
為其自行補寫之情事,則其聲請交付之,具有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必要性,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促聲請人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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