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宗富鄭宗榮鄭柯幸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
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
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
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
告等人應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路○○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不動
產)因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予撤銷;第2
項為被告等人就前揭不動產於104年8月19日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價額為
1,543,976元【計算式:房屋10,250元+公告土地現值8000元/㎡
×(593.2㎡+242.64㎡)×權利範圍189/824=1,543,97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34-3
5、66-67、62頁),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債務人即被
告鄭宗富就系爭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
514,659元(計算式:1,543,976×應繼分1/3=514,659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96年度執字第
00000號債權憑證所示聲請執行金額,並經計算自原告起訴之日
即110年7月27日之債務總金額為415,258元。則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物價額,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415,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
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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