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1月迄今(包含在上正汽車公司任職之部分)薪資證明文件(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提出配偶 陳桂卿 及受扶養人父親 蔡迺翼 、母親 陳彩雲 、子女蔡
旻叡、 蔡霈潔 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蔡迺翼、母親陳彩雲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⒍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單,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
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交通費、膳食費、電話費、水電費、小孩安親班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⒐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最近1個月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紅色聯單)。
⒒聲請人與永豐銀行及華南銀行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及貸款繳納證明文件。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