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70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丙○○之最近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相對人丙○○最近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