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5,00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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