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他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行政院國
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確認占有等事件,業
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貳
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以96度北簡救字第19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判
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合計 6,62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黃鈺玲